【案情】
余某所在村组有集体土地被征占用,2012年,政府为完成农转非任务,余某所在的村委会将余某符合条件且愿意购买养老保险相关材料申报给政府。在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名字也在国土局向人社局出具的征地花名册之中。余某进行了户籍农转非和提交了申请征地养老保险相关真实材料,之后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从2013年1月6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人社局根据他人举报调查后认定余某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决定取消其保险资格并责令追回其所领取的社会保险基金。余某认为其参加征地养老保险是基于信赖政府而购买的,其不服人社局作出的处理决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的承包地没有被征用,属于虚构征地事实,其不符合征地养老保险政策的要求,应当予以撤销其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经政府确定其属于征地农民,并经过层层审批获得征地养老保险指标。同时,余某根据政府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征地养老保险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余某基于信赖政府行为而购买征地养老保险,应当不予撤销其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余某的行为符合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信赖基础,即行政机关须有表现于外的行为或者措施,构成行政相对人信赖的基础;二是信赖表现,即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而实施了具体行为;三是信赖正当,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深信不疑,且对信赖基础的成立善意且无过失。该案中,余某的信赖基础是征地花名册上有其名字,其认为自己符合征地养老保险条件;信赖表现是按照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余某的名字没有在政府的征地花名册之中,就不会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作为农民的余某相信政府的行为是合法的,且购买征地养老保险也是善意且无过错。因此,余某的行为符合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
2.余某的行为存在信赖保护条件。行政相对人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其信赖不值得保护:其一,以欺诈、胁迫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方法,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其二,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者进行不完整的陈述,致使行政机关依据该资料或者陈述而作出行政行为的;其三,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的。该案中,余某没有不正当方法,提供的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也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购买征地养老保险条件。余某主要认为政府将其作为征地养老保险人员之一是集体土地被征,而不知道购买征地养老保险的条件是自己的承包土地被征,由于余某基于信赖政府而参加购买养老保险,其行为合法合理,应当予以保护。
农民基于信赖获得合法利益不应随便撤销。因此,余某因信赖政府而获得的征地养老保险待遇不应撤销。
(作者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吴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