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坤,男,汉族,1993年8月10日出生。2022年8月9日,曹坤被本院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曹坤对判决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曹坤以其在交通事故中受重伤为由,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本院收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转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2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7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重庆市石柱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25号,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09199,联系人:隆健明,联系电话:023-73332128)。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