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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0240刑更1号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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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6 14:29:36 打印 字号: | |

公示

罪犯樊娜,女,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10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樊娜以哺乳其女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产科住院病历、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8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者邮寄至本院(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25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09199,联系人:吴平,联系电话:023-73332128)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