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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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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14 14:58:29 打印 字号: | |

罪犯樊娜,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重庆市长寿区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望江支路274号2栋2单元1-1。因犯贩卖毒品罪,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24年10月24日本院作出(2024)渝0240刑初189号刑事判决,罪犯樊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4年10月28日,樊娜书面提出其于2024年6月13日生育一女,正在哺乳期,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2024年6月13日,樊娜在重庆市长寿区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女。2024年11月7日,本院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送达了《关于拟决定对罪犯樊娜暂予监外执行的征求意见函》。2024年11月8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樊娜暂予监外执行。综上,罪犯樊娜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樊娜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4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交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即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五天,子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重庆市石柱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25日,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09199,联系人:吴平,联系电话:023-73332128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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